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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22号

黄少五,黄小玉与深圳市粤冠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当事人
黄少五,黄小玉,深圳市粤冠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22号原告黄少五,男,汉族,1964年3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黄小玉,女,汉族,1965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水泉,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佳,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粤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路与创业路交汇处南粤明珠A-3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8503H。法定代表人黄伟东。委托代理人谢志伟,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少五、黄小玉诉被告深圳市粤冠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少五、黄小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少五、黄小玉负担。

审判员  雷英孝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