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22号原告黄少五,男,汉族,1964年3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黄小玉,女,汉族,1965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水泉,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佳,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粤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路与创业路交汇处南粤明珠A-3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8503H。法定代表人黄伟东。委托代理人谢志伟,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少五、黄小玉诉被告深圳市粤冠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少五、黄小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少五、黄小玉负担。
审判员 雷英孝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