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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执民字第5520号

姚晨、朱建夫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晨,朱建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5520号申请执行人姚晨被执行人朱建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0082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建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建夫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建夫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朱建夫(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2#钞的存款人民币792618.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介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