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7514号申请执行人吴亦祥被执行人朱国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0057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国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国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国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朱国琴(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62×××65的存款人民币204604.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剑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睿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