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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财保5号

万兴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万兴勇,兰明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财保5号申请人万兴勇,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满族,住梅河口市。被申请人兰明祥,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申请人万兴勇与被申请人兰明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万兴勇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兰明祥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申请人万兴勇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万兴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兰明祥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陈 婧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田春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