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蒋民初字第188-2号
原告:江西时代高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文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冉,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沈思兰,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揭宝如。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时代高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被告所在地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应当由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江西时代高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砂浆供需合同》,合同第十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先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乙方为本案原告江西时代高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蒋巷镇高梧村规划东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建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雷丙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