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636号原告陈灵新,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廖首炊,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豪门御景小区6幢1-1002室。组织机构代码:69903570-8。法定代表人柯炳煌,执行董事。第三人福建龙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巴溪大道1599号3幢301室。组织机构代码:68506681-0。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第三人刘子海,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安溪县。第三人吴培辉,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第三人吴文静,女,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第三人洪小宝,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6710030046号。第三人张群亮,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政和县。第三人黄少鸿,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第三人戴晓海,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第三人刘清福,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第三人苏世华,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第三人戴杭美,女,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受理原告陈灵新与被告福建省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龙腾建设有限公司、刘子海、吴培辉、吴文静、洪小宝、张群亮、黄少鸿、戴晓海、刘清福、苏世华、戴杭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第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判。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下列案件,由本案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至规定,本案讼争工程坐落于永安市牺和路南坑,因此,本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第三人洪小宝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韶勇
审 判 员 余 源
人民陪审员 林敏水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加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