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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636号

陈灵新与福建省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1-25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灵新,福建省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龙腾建设有限公司,刘子海,吴培辉,吴文静,洪小宝,张群亮,黄少鸿,戴晓海,刘清福,苏世华,戴杭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10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636号原告陈灵新,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廖首炊,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豪门御景小区6幢1-1002室。组织机构代码:69903570-8。法定代表人柯炳煌,执行董事。第三人福建龙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巴溪大道1599号3幢301室。组织机构代码:68506681-0。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第三人刘子海,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安溪县。第三人吴培辉,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第三人吴文静,女,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第三人洪小宝,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6710030046号。第三人张群亮,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政和县。第三人黄少鸿,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第三人戴晓海,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第三人刘清福,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第三人苏世华,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第三人戴杭美,女,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受理原告陈灵新与被告福建省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龙腾建设有限公司、刘子海、吴培辉、吴文静、洪小宝、张群亮、黄少鸿、戴晓海、刘清福、苏世华、戴杭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第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判。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下列案件,由本案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至规定,本案讼争工程坐落于永安市牺和路南坑,因此,本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第三人洪小宝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韶勇

审 判 员  余 源

人民陪审员  林敏水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加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