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财保1-3号申请人魏凤珍,女,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突泉县。被申请人李冬,男,36岁,汉族,住突泉县。被申请人崔海艳,女,36岁,汉族,住突泉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冬名下的存款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冬名下的存款(XXXXXXXX)、对被申请人崔海艳名下的存款(XXXXXX)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占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艺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