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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财保1-3号

魏凤珍与李冬、崔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凤珍,李冬,崔海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财保1-3号申请人魏凤珍,女,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突泉县。被申请人李冬,男,36岁,汉族,住突泉县。被申请人崔海艳,女,36岁,汉族,住突泉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冬名下的存款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冬名下的存款(XXXXXXXX)、对被申请人崔海艳名下的存款(XXXXXX)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占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艺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