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03执64号

宋卓琳、罗爱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卓琳,罗爱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64号申请执行人宋卓琳,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5日,四川省剑阁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罗爱民,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25日,四川省射洪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宋卓琳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713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罗爱民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乾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梅雨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