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64号申请执行人宋卓琳,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5日,四川省剑阁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罗爱民,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25日,四川省射洪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宋卓琳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713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罗爱民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乾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梅雨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