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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529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李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李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529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熊津成,该行行长。

被告:李魏,男,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李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李魏所有的价值2590527.8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李魏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590527.88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方利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旻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