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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807号

王艳波与宋某某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1807号申请执行人王艳波,女,汉族,1977年6月18日生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宋宝元,男,汉族,1973年4月22日生,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393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17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王 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嘉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