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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民初226号

谢某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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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226号原告谢某,女,1974年11月13日生,壮族,住南宁市良庆区。被告郑某,男,1979年10月9日生,住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自愿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谢某已预付),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谢��负担。

审判员  赵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