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226号原告谢某,女,1974年11月13日生,壮族,住南宁市良庆区。被告郑某,男,1979年10月9日生,住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自愿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谢某已预付),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谢��负担。
审判员 赵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