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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228号

马鞍山市长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鞍山市长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28号

原告:马鞍山市长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镇。

法定代表人:童业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熙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倪,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运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长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长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长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开海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