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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3375号

黄珊珠、吴静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珊珠,吴静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3375号申请执行人黄珊珠被执行人吴静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0154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静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静亚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静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吴静亚(证件号码:)在宁波建设银行的62×××94的存款人民币267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 霖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