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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3695号

傅林忠与王春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傅林忠,王春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695号申请执行人傅林忠被执行人王春生本院在执行傅林忠与王春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傅林忠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王春生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傅林忠撤回对被执行人王春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员  吴巍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方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