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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执民字第2431号

陈小波、陈剑勇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小波,陈剑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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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温执民字第243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波被执行人陈剑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温商初字第0247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剑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剑勇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剑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剑勇(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383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朝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