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第734号原告泸州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雷泽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雷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雷泽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由原告泸州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春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琳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