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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3刑初2号

白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敲诈勒索
当事人
白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3刑初2号公诉机关子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2015年8月15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长县院诉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彦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日,被告人白某某因怀疑其妻和李某某有奸情,伙同贺某某(在逃,另案处理),贺某某叫的一个后生(在逃,另案处理),三人来到子长县栾家坪乡庙湾沟村,白某某将李某某从家中诱骗到车上,在子长县安定村路边玉米地里用竹片等在李某某身上打,白某某和李某某索要20000元赔偿。据此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白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日晚2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因怀疑其妻和李某某有奸情,便伙同贺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和贺某某叫的一个后生(在逃,另案处理),三人乘车来到子长县栾家坪乡庙湾沟村,白某某将李某某从家中诱骗到车上,拉到子长县安定镇韩家崖堤村路边玉米地里用竹片等殴打李某某,后二人商量由李某某付给白某某20000元私了,同年8月3日李某某向子长县公安局报案,同年8月15日白某某投案自首,经子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之损伤属轻微伤。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8月11日子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决定对白某某敲诈勒索一案立案侦查,2015年8月15日白某某到子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自首。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他和白某某的妻子有不正当性关系,2015年8月2日晚23时许,他在家里睡觉,白某某来找他,让他去帮忙,他从家里出来和白某某来到路边,上了一辆白色的小轿车,车上有三四个人,将他拉到安定镇一条沟里,白某某和另外两个不认识的后生将他从车上拉下来,两个不认识的后生用两把砍刀在他脸上、背上、头上用刀背乱砍,白某某用裤带在他身上乱抽,打完后又将他拉到郭家坪村路边,给他说拿来20000元,否则要他的命,后就让他在路边下车了,8月3日他到子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后,下午16时许,白某某打电话告诉他不给钱就要剁他的头了,并将银行卡号给他发过来,让他将钱打进卡里,8月7日晚上19时许,白某某又打电话问他还不把钱给账号里打,让他自己把受伤住院的钱花了,把案件撤了就饶了他,他没有给白某某打过钱也没有给过钱,白某某说他和其婆姨有奸情,前两天其婆姨从家里跑出来了,让他给20000元赔偿。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7月31日早上,他准备出门时发现妻子接李某某的电话,他又在妻子包里发现李某某的一张话费清单,当天下午他调取了妻子的话单,发现和李某某有多次通话,他问妻子和李某某是否有关系,妻子不承认,后就回娘家了,妻子的手机被他拿着。8月1日和2日,李某某又给他妻子多次打电话、发短信,他就起火了,晚上22时许,他打电话叫贺某某在西门坪桥上见面,他对贺某某说准备打人,贺某某说其去能行但不打人,后贺某某在齐家湾村一个网吧叫的一个后生,他们三人在路边挡了一辆黑出租小轿车来到栾家坪乡庙湾沟村,他一个人来到李某某家,让李某某去帮忙,李某某从家里出来和他一块上了车,在车上他将李某某脸上打了两巴掌,车将他们拉到安定镇韩家崖堤村的路旁玉米地时,他让李某某下车后,用裤带和竹片在李某某身上打了三四下,李某某蹲在地上说出上俩个钱私了算了,商量好20000元后他将李某某拉到郭家坪村路边让李某某下车,让李某某打闹好钱后打电话,8月3日早上李某某没打电话,11时许他给李某某打电话问钱好了没有,李某某说有三四千元,他就将他的卡号发给李某某让把钱打过来,李某某没有打钱让他当面去取,他怕报复了没有去,8月6日他知道李某某住院了,就给李某某打电话让其自己看病,让李某某把案撤了就算了,否则要其的命,后来他感到他的行为也不对,就到刑侦大队自首了。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白某某是她丈夫,李某某和她是情人关系,她不知道白某某和李某某索要20000元的事情。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位于子长县安定镇韩家崖堤村路边。6、子长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及CT诊断报告单证实,李某某诊断为背部开放性伤口(多发)、左手裂伤、身体多处挫伤、左眼屈光不正。7、子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子)公(司法)鉴(法医)字(2015)03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某某之损伤属轻微伤。8、手机信息照片证实,白某某向李某某发过银行卡号。9、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白某某生于1982年8月16日。各个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关联、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殴打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宁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贺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