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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93号

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杜德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杜德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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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9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杜德才,男,汉族,生于1977年,住四川省盐亭县。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246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杜德才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乾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梅雨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