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麻民初字第631号

吴光文与重庆市大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光文,重庆市大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士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初字第631号原告吴光文,男,汉族,1983年1月15日生,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现住贵州省麻江县,个体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金文玉,男,住贵州省麻江县,系麻江县××残疾人联合会退休干部。被告重庆市大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查远忠公司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和平村一社。

第三人:李士卒,男,住贵州省麻江县,系重庆市大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办事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吴光文诉与被告重庆市大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士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好案件,纠纷实体不存在,为此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由原告吴光文负担。审?判?员?杨仁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付丹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