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初字第631号原告吴光文,男,汉族,1983年1月15日生,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现住贵州省麻江县,个体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金文玉,男,住贵州省麻江县,系麻江县××残疾人联合会退休干部。被告重庆市大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查远忠公司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和平村一社。
第三人:李士卒,男,住贵州省麻江县,系重庆市大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办事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吴光文诉与被告重庆市大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士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好案件,纠纷实体不存在,为此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由原告吴光文负担。审?判?员?杨仁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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