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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6057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陈景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5-1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陈景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605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大厦一楼。负责人丘毅亨,行长。委托代理人连莉,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许文革,福建金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景州,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陈景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吕逗秋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被告陈景州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黄素萍

代理

审判员  吕逗秋

人民陪审员  何应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林雅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