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077号原告山西泽宇建筑装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西路北侧新佳苑1楼8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继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现理,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7号。法定代表人姜宏友,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泽宇建筑装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泽宇建筑装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800元,本院退还原告7800元。
审 判 长 武抒琴
人民陪审员 任俊琳
人民陪审员 李晓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尚 皓尹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