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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6166号

苟丽华与宁夏颐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苟丽华,宁夏颐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6166号

原告:苟丽华,女,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诉讼

委托代理人:张锋,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苟丽华丈夫。

被告:宁夏颐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何建梁,系该公司董事长。诉讼

委托代理人:王力平,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苟丽华与被告宁夏颐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苟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计59元,由原告苟丽华负担。

审判员  焦娟朋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