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92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王红霞,女,汉族,1974年5月生,住肥西县。被执行人朱银娣,女,1955年9月13生,住瑶海区。被执行人陶菊娣,女,1955年8月17日生住所地含山县。本院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银娣、陶菊娣银行存款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正满
审判员 孙 昊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解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