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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执字第00923号之六

王红霞与朱银娣、陶菊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红霞,朱银娣,陶菊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92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王红霞,女,汉族,1974年5月生,住肥西县。被执行人朱银娣,女,1955年9月13生,住瑶海区。被执行人陶菊娣,女,1955年8月17日生住所地含山县。本院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银娣、陶菊娣银行存款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正满

审判员  孙 昊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解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