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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执字第313-2号

申请执行人陈维娜与被执行人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维娜,王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雄执字第313-2号申请执行人陈维娜,女,成年,雄县。被执行人王亮,男,成年,雄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雄民初字第0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亮名下银行存款267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雷立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