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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253号

周苏芳与姜书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苏芳,姜书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253号

原告:周苏芳,女,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江山市人,住江山市市区。

被告:姜书武,男,194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山市人,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苏芳与被告姜书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苏芳负担。

审判员  周红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