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253号
原告:周苏芳,女,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江山市人,住江山市市区。
被告:姜书武,男,194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山市人,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苏芳与被告姜书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苏芳负担。
审判员 周红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