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负责人陆志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秀华,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振。案由: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1月4日。待裁事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振的起诉。
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34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2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龙城支行自行承担。
审判员 周芷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卢曼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