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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997号

王大盛与开原市八宝镇中心小学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大盛,开原市八宝镇中心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997号

申请执行人:王大盛,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开原市。

被执行人:开原市八宝镇中心小学,地址,开原市。

法定代表人:郭文良,系该校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中民一初字第002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15年11月12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大盛工程款人民币18594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该程序终结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周柏恒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