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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保27号

罗兴建与鄢庆炳、吴善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兴建,鄢庆炳,吴善健,詹增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保27号原告罗兴建,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鄢庆炳,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永泰县。被告吴善健,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永泰县。被告詹增河,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永泰县。担保人谢标林,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兴建与被告鄢庆炳、吴善健、詹增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兴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鄢庆炳、吴善健、詹增河所有的价值人民869724元的财产。担保人谢标林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永房权证字第××号)、(永房权证字第××号)、(永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为本案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罗兴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谢标林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永房权证字第××号)、(永房权证字第××号)、(永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869724元为限。

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鄢庆炳、吴善健、詹增河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869724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巫 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