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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178号

李艳禹与周宇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艳禹,周宇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78号

原告:李艳禹,女,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周宇翔,男,汉族,1976年2月3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禹与被告周宇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禹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田雪艳

代理

审判员  王丛强

人民陪审员  姚 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卓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