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78号
原告:李艳禹,女,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周宇翔,男,汉族,1976年2月3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禹与被告周宇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禹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田雪艳
代理
审判员 王丛强
人民陪审员 姚 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卓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