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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执596号

泊头市宁泊滤材有限公司、张中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泊头市宁泊滤材有限公司,张中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1执596号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宁泊滤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中伏,男,1981年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泊民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941元至泊头市人民法院案件款专户。执行员 王 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毛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