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1执596号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宁泊滤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中伏,男,1981年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泊民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941元至泊头市人民法院案件款专户。执行员 王 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毛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