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56号
原告:樊仲冬,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
被告:应锦进,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告:缙云县华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新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应锦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仲冬与被告应锦进、缙云县华辉照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国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叶海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