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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306号

赵长鹏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306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长鹏,男,1986年10月25日生,江西省南昌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2008年2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7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5)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长鹏犯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管希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长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赵长鹏吸食毒品后以“寻找其同居女友”为由闯入被害人汪某租住的南昌市青云谱区楞上村吴村自然村一居民楼二楼的家中,并随意翻找汪某家中物品。被害人汪某多次制止无果,后趁被告人赵长鹏出门接电话之际将家中大门关上并反锁,欲阻止其再次进入自己家中。但被告人赵长鹏却再次来到汪某家门口并以言语威胁其开门,无果后赵长鹏用脚强行将汪某家门踹开并冲入汪某屋内用菜刀将被害人汪某头部砍伤。经鉴定汪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被告人赵长鹏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陶某等人证言;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长鹏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目的,持刀砍伤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长鹏还非法侵入并搜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赵长鹏辩称是汪某开门让其进入的,且其进入汪某家后没有搜东西。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赵长鹏吸食毒品“麻古”后携带一把用黑色塑料袋包着的菜刀,以被害人汪某藏匿了其同居女友为由,闯入被害人汪某租住的南昌市青云谱区楞上村吴村自然村一居民楼二楼家中进行搜查。被害人汪某多次制止无果,后趁被告人赵长鹏出门将家中大门关上并反锁,欲阻止赵长鹏再次进入自己家中。但被告人赵长鹏却再次来到汪某家门口并以言语威胁汪某开门无果后,赵长鹏用脚强行将汪某家门踹开并冲入屋内用菜刀将被害人汪某头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汪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同日,被告人赵长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赵长鹏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2月18日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0年9月10日刑满释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扣押清单及刑事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赵长鹏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并拍照及被害人受伤情况。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赵长鹏是其同居男友,因为赵长鹏吸毒,所以无法相处,后来听说赵长鹏把汪某砍伤了。3、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6日上午大概10时许,突然有一个男子进入她表姐汪某家里,说他老婆在这里,在屋内到处乱翻,汪某就叫该男子出去。后来趁该男子出去之际汪某就把门锁上(是防盗铁门),过了一会,该男子又再次来到汪某家门口并以言语威胁其开门,无果后该男子用脚强行将门踢开并冲入房内用菜刀将汪某砍伤。该男子砍伤汪某后又到房间里翻找东西,后来警察来了,将该男子带走。4、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26日上午10点左右,赵长鹏手提个黑色塑料袋,不经同意突然闯入她家中翻箱倒柜的找他所谓的老婆,她制止无果,后来赵长鹏出去接电话,她马上把房门反锁,俗阻止赵长鹏再次进入家中。但赵长鹏却再次来到她家门口以言语威胁其开门,无果后赵长鹏用脚强行将防盗门踢开并冲入房内用菜刀将汪某砍伤。她被砍伤前找了110报警,后赵长鹏被公安机关抓获。5、被告人赵长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的女朋友刘某离家好几天,其怀疑是藏在汪某家。2015年7月26日10时许,他吸食毒品“麻古”后携带一把用黑色塑料袋包着的菜刀到汪某家里四处寻找,但是没有找到。之后他就出门找,等他再次到汪某家时,汪某就把门锁上了,其以言语威胁汪某开门未果且汪某报警后,就强行用脚把门踢开,并当场用菜刀把汪某砍伤。之后,民警来了将他带到派出所。6、(2015)洪公青活鉴字第(07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汪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7、(2008)湖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材料证实:赵长鹏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2月18日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0年9月10日刑满释放。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长鹏系被抓获归案。9、常住人口查询证实:案发时被告人赵长鹏系成年人,负完全刑事责任。针对被告人赵长鹏的辩称,经审查认为,证人陶某的证言及被害人汪某的陈述均证实被告人赵长鹏以找其“老婆”为由,未经许可闯入汪某家中随意翻找屋内物品,且被告人赵长鹏在公安机关亦供述其进入汪某家里四处寻找其“老婆”,故对被告人赵长鹏的辩称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长鹏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被告人赵长鹏还非法搜查他人住宅,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搜查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惟指控被告人赵长鹏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不当,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赵长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罪行,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赵长鹏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长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 剑

人民陪审员  姜里生

人民陪审员  张红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