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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第5784号

昆明市西山区影响地毯经营部与云南谷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西山区影响地毯经营部;云南谷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5784号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影响地毯经营部。经营场所昆明市西山区大商汇商贸中心91幢8、9、10、11号。业主杜昆生、男、1960年7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云南谷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关上东路********。法定代表人赵亚萍,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影响地毯经营部诉被告云南谷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影响地毯经营部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谷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影响地毯经营部撤回对被告云南谷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4元,减半收取88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余882元按规定退还原告。

审判员  蔡家瑶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谭思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