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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793号

胡延生与张传彬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1793号申请执行人胡延生,男,1964年10月3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张传彬,男,1967年8月1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胡延生与被执行人张传彬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45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金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45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45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金林范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