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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执民字第5496-1号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支行与诸暨市天晴纺织厂、楼苏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支行,诸暨市天晴纺织厂,楼苏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5496-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支行。住所地:诸暨市。

负责人:周峰,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诸暨市天晴纺织厂。住所地:诸暨市。投资人:楼苏英。

被执行人:楼苏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诸枫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楼苏英位于诸暨市赵家镇镇南路的房地产(房权证诸字第××号);

二、被执行人楼苏英位于上述房地产的占有、使用人员应在2016年1月31日前腾退。逾期不腾退的,本院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波

代理

审判员  周培洪

代理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