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02财保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南京澳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南京澳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2财保2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神力大厦1楼,组织机构代码:84503603-X。

负责人:叶傲霜,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连露锋、翁晶晶,北京尚元(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南京澳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414460-9。

法定代表人:刘萍。

被

申请人: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环城南路嘉盛花苑(嘉盛会所)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7194590-X。

法定代表人:周忠林。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南京澳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要求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南京澳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南京市江宁滨江开发区锦文路以南,地秀路以东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205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南京澳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南京市江宁滨江开发区锦文路以南,地秀路以东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宁江国用(2007)第00293号,地号:21106073028,使用权面积55780.1平方米)。

二、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人民币2050万元为限。申请人应当于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朝晖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逸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