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247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运开,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于龙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龙南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3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5日由本院决定被逮捕。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运开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运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2日,被告人李运开、廖义娣与被害人赖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位于龙南县马牯塘金水大道玉岩停车场的房屋一套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赖某,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并经龙南县公证处公证。赖某先行支付首期房款10万元,剩余30万元房款将在2014年1月22日之前该房屋从信用社赎回后办理过户时一次性付清。2013年12月2日,李运开与彭某签订合同,又将其上述房屋卖给彭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赖某发现房屋又卖给他人,便催被告人李运开还钱,后李运开离开龙南至福建并更换了手机号码。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李运开到龙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李运开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就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
被告人李运开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2日,被告人李运开及其妻子廖义娣与被害人赖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登记位于龙南县马牯塘金水大道玉岩停车场的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赖某。合同签订后,双方还到龙南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赖某支付了买卖房屋的首期买房款10万元,约定剩余30万元价款在2014年1月22日之前该房屋房产证从信用社赎出办理过户后一次性付清。2013年12月2日,在没有事先告知被害人赖某的情况下,被告人李运开又与第三人彭某签订合同,将其上述房屋卖给彭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被害人赖某发现被告人的房屋又卖给他人后,便催被告人李运开还钱,但被告人离开龙南县到福建省石狮市打工,并更换了手机号码。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李运开到龙南县公安局投案,供述了本案的全部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运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赖某的陈述、证人彭某、唐某、刘某的证言,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合同公证书、被告人出具的收款收条、龙南县农村信用社汶龙信用社出具的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龙南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运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运开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清。)二、由被告人李运开退赔损失人民币10万元给被害人赖日华,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智辉
代理
审判员 :干晓慧
人民陪审员 :胡传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刘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