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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6794号

杨亚星与李玉琴、孙阳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亚星,李玉琴,孙阳光,张海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794号原告杨亚星,女,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白湖区。被告李玉琴,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孙阳光,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张海真,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星诉被告李玉琴、孙阳光、张海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亚星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玉琴名下古槐辖区洸河花园小区9号楼5单元3层西房产一套或者查封李玉琴、孙阳光、张海真价值20万元的其他财产。案外人杨冬梅以位于卓桥辖区太白东路71号22号楼3元2层东户房产一套(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房改阜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亚星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杨冬梅位于卓桥辖区太白东路71号22号楼3元2层东户房产一套(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房改阜字第××号),应依法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杨冬梅以位于卓桥辖区太白东路71号22号楼3元2层东户房产一套(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房改阜字第××号)。

二、查封被告李玉琴名下古槐辖区洸河花园小区9号楼5单元3层西房产一套或者查封李玉琴、孙阳光、张海真价值2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瑞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沙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