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794号原告杨亚星,女,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白湖区。被告李玉琴,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孙阳光,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张海真,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星诉被告李玉琴、孙阳光、张海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亚星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玉琴名下古槐辖区洸河花园小区9号楼5单元3层西房产一套或者查封李玉琴、孙阳光、张海真价值20万元的其他财产。案外人杨冬梅以位于卓桥辖区太白东路71号22号楼3元2层东户房产一套(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房改阜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亚星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杨冬梅位于卓桥辖区太白东路71号22号楼3元2层东户房产一套(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房改阜字第××号),应依法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杨冬梅以位于卓桥辖区太白东路71号22号楼3元2层东户房产一套(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房改阜字第××号)。
二、查封被告李玉琴名下古槐辖区洸河花园小区9号楼5单元3层西房产一套或者查封李玉琴、孙阳光、张海真价值2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瑞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沙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