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财保306号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淄博丰雁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春华
被
申请人:淄博易高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见方田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淄博丰雁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易高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定购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淄博丰雁电子元件有限公司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6年12月21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淄博易高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72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易高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720元。
二、如被申请人淄博易高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7472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