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费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温州雁荡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05018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浙温商外初字第0025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雁荡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州雁荡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温州雁荡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温州雁荡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14的存款人民币25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庆可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汝明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