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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行再3号

人张普芳与张志强、礼泉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3-07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普芳,礼泉县人民政府,张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再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普芳(又名张步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鹿省权,礼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礼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礼泉县市政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民,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孝,该县农村经营管理站干部。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志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婉妮,女,汉族,系张志强长女。

委托代理人:张娟,女,汉族,系张志强二女儿。再审申请人张普芳因张志强诉礼泉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行终字第000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陕行监字第00066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行监字第0001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2014)咸中行终字第00023号行政判决书、礼泉县人民法院(2014)礼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礼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京玺

代理

审判员  马 燕

代理

审判员  张慧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铁梦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