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被执行人何存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文商初字第0007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存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存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存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何存进(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74的存款人民币2541002.9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栩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志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