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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执11号

浙江信威塑胶有限公司与芜湖金运朋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291执11号芜湖金运朋玻璃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浙江信威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信威塑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浙江信威塑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859.75元。

二、向浙江信威塑胶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69.76元。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811元,保全费920元;申请执行费1019元。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

审判员  郑文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晔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