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291执11号芜湖金运朋玻璃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浙江信威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信威塑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浙江信威塑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859.75元。
二、向浙江信威塑胶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69.76元。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811元,保全费920元;申请执行费1019元。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
审判员 郑文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晔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