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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民初159号

江门市江海区普尔基润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奥斯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普尔基润滑材料有限公司,江门市奥斯龙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4民初159号

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普尔基润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乌纱村长茂围礼东工业园C7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奕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君丽,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剑萍,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奥斯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科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冯式忠。担保人:巢念源,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良化大道**号501,公民身份号码:4407211974********。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价值12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责令原告提供财产担保,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诉讼顺利进行和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全部执行以及保证原告提供担保的财产的确定性,保障被告的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巢念源名下的粤J×××××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冻结被告江门市奥斯龙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区素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卢兆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