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2221-1号申请执行人张基惠,女性,195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綦江县兴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20349808-0。法定代表人孙渝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基惠与綦江县兴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綦江县兴发实业有限公司487775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綦江县兴发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基惠表示该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綦法民执字第022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蓝远银
审 判 员 沈蜀平
代理
审判员 郝志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