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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执字第02221-1号

张基惠与綦江县兴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基惠,綦江县兴发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2221-1号申请执行人张基惠,女性,195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綦江县兴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20349808-0。法定代表人孙渝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基惠与綦江县兴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綦江县兴发实业有限公司487775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綦江县兴发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基惠表示该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綦法民执字第022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蓝远银

审 判 员  沈蜀平

代理

审判员  郝志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