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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08933号

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红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红云,李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08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南环路南侧(铁炉村对面)。法定代表人刘自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汉文,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红云,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何馨,四川澹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季,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伍声富,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凤兴,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红云、李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2)双流民初字第4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陈红云的委托代理人何馨、被上诉人李季的委托代理人吴凤兴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上诉人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法院确定的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16元,由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骥

代理

审判员 赵 锋

代理

审判员 龚 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梅芳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