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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5号

孙校军与汪四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校军,汪四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5号

原告:孙校军,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诉讼代理人:余红伟,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四根,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校军与被告汪四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校军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结清账款为由撤回对被告汪四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校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校军负担。

审判员  汪伟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