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5号
原告:孙校军,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诉讼代理人:余红伟,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四根,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校军与被告汪四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校军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结清账款为由撤回对被告汪四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校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校军负担。
审判员 汪伟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