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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执异2号

泉州理想家具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泉州理想家具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泉州文美光电有限公司,泉州理想茶叶有限公司,郑文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执异2号异议人(被申请人)泉州理想家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099449-X。法定代表人郑小梅。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8418987-5.负责人丘毅亨,行长。委托代理人詹成根、詹莲丽,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泉州文美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小梅。被申请人泉州理想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文巧。被申请人郑文巧,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厦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裁定书中,依法于2015年8月27日保全查封了被申请人泉州文美光电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溪美镇山美村所有权证号为010542**号房产,泉州理想茶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溪美办事处崎峰居委会所有权证号为01053604号、01054121号房产,泉州理想家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溪美办事处崎峰居委会所有权证号为010543**号房产,郑文巧名下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溪美办事处崎峰居委会所有权证号为1120121369、1120130056号房产,以及泉州理想茶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安溪美镇崎峰理想茶叶园土地证号为南国用(2015)第001501**号,郑文巧名下位于南安溪美镇崎峰理想茶叶园土地证号为南国用籍第25061249号、250612**号土地,泉州理想茶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安溪美港仔渡土地证号为南国用(2013)第00130240号、00130241号、001302**号土地,泉州理想家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安溪美港仔渡土地证号为南国用(2014)第00140130号、位于南安溪美崎峰居委会土地证号为南国用(2014)第001401**号土地,泉州文美光电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安市霞美镇山美村土地证号为南国用(2014)第001400**号土地。泉州理想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解除对超标的部分土地房产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泉州理想家具有限公司称,本案诉讼标的(即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金额)为3622.05万元,但保全查封了财产价值远远超出了诉讼保全金额,而且保全债权系由泉州文美光电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南安市霞美镇山美村土地证号为南国用(2014)第00140066号土地、所有权证号为010542**号房产作抵押担保,已经足额保证申请人债权的实现。同时,泉州市理想茶叶有限公司也表示同意以其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溪美办事处崎峰居委会所有权证号为01××04号房产及土地证号为南国用(2012)第001201**号土地作为本案债权的保全查封担保。据此,异议人请求本院解除对超额部分土地房产的查封。保全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认为,1、被告泉州文美光电有限公司抵押资产目前的价值远远低于3523.74万元;2、本案保全查封的资产均已经抵押给其他金融机构,且均处于逾期状态,难以计算剩余价值;3、若因查封错误给被查封造成损失,其愿意承担相应的损失;4、其他被告未对保全查封提出异议,被告泉州理想家具有限公司无权请求解除查封其他被告名下的资产。现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泉州理想家具有限公司、泉州文美光电有限公司、泉州理想茶叶有限公司、郑文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原告保全申请,依法于2015年8月5日裁定保全各被告财产,价值以人民币3622.05万元为限。另,保全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确认,本案保全债权系由泉州文美光电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南安市霞美镇山美村所有权证号为010542**号房产、土地证号为南国用(2014)第001400**号土地作抵押资产,抵押担保债权金额3523.74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据此保全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并无不当,保全查封财产价值以申请保全的诉讼标的3622.05万元为限。但是,本案申请保全的债权既然已经设定抵押担保,即在办理贷款抵押手续时已经正式评估,为本案借款金额提供全额抵押担保,除非保全申请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抵押资产价值已不足以全部覆盖其债权,则应当推定该抵押资产仍足以担保本案讼争借款债权。现保全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未能举证证明抵押资产的实际价值,因此,本案保全查封财产应限于抵押资产范围之内。另外,泉州市理想茶叶有限公司同意以其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溪美办事处崎峰居委会所有权证号为01××04号房产及土地证号为南国用(2012)第001201**号土地作为本案债权的保全查封担保,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异议人泉州理想家具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异议人泉州理想家具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他人名下财产的查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泉州理想家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溪美办事处崎峰居委会所有权证号为010543**号房产、泉州理想家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安溪美港仔渡土地证号为南国用(2014)第00140130号、位于南安溪美崎峰居委会土地证号为南国用(2014)第001401**号土地的查封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蔡美苹

审 判 员 周 锋

审 判 员 赖华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陈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