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浙0110执388号杭州杭铁头餐饮有限公司:你(单位)与严晓春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0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交款10000元。(2)(3)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支付执行申请费50元。特此通知。附:开户单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19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