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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24号

舒晔与李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舒晔,李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24号原告舒晔,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李磊,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晔诉被告李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晔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晔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舒晔负担。

审判员  范文雪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国 帅 更多数据: